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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01月25日 12:17  点击:[ ]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精神,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院依照北京市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办理。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基本标准。其中,更为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一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初,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向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六条 9月中旬,学院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情况进行公布,依照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人数向各系部分配下达名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依照二年级和三年级在校生总人数进行分配。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照三个年级在校生总人数进行分配。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表格。

第十一条 各系部进行资格初审工作。对于学生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学生日常表现给予评价,依照学院下达名额,提出本系部获奖或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残联《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救发[2007]228号),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当年高校新生可以得到不高于4000元的教育救助,各系部在审定学生申请时要考虑各项补助政策的衔接,避免学生重复享受资助,使政府教育资助经费和救助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要与学生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相互通报学生享受教育资助待遇或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情况,以便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和统计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于11月15日前,将当年奖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获奖学生、受助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交学院指定银行的个人卡号,如果卡号发生变动,应及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财务及学生管理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严格管理,确保学院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北京市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际助学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的规定,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学生工作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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