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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普通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15日 15:26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的相关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报到须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如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前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履行缴纳学费手续。因故不能按规定缴费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暂缓缴费手续。学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未办理暂缓缴费批准手续及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所学专业的不同,学制分为两年或三年。在校学习的最长修业年限两年制学生为四年;三年制学生为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在两年或三年的学制内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须在允许延长的四年或六年学习年限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延修申请和缴费等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现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工作,逐步实现完全学分制。各专业按教育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学生可依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按照《学生选修课程的管理办法》,对选修课程进行选修。

第十五条 各专业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时数计算相应的学分,各教育教学环节及各门课程学分之和即为该专业总学分标准。三年制总学分标准不低于140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记分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或技能考核占40%。 平时成绩或技能考核依据:出勤、作业、课堂考核、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

考查课的成绩评定,依据学生平时出勤、书面作业、课堂考核(含提问、专题讨论、技能训练)、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采用 “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个等级计分。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由教学系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按学期学习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者,可视情况采取课程重修、试读、留级的方法完成学业。重修按照《学生考勤与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执行,试读与留级按《学生试读与留级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体育课的学习和锻炼。体育课依据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和组织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免体手续。 学生因体残、疾病等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可申请免体。申请免体学生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审核符合免体规定的方可准予免体。

体育教研室要根据申请免体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健身型体育课等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其体育课成绩,并向学生明确提出参加体育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学习和课程考核纪律。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有缺勤或缺作业者应按《学生考勤与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执行。

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违纪或作弊者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校期间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学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并符合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经学生本人申请,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受办学条件限制,影响学校正常组织教学和学生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办理转专业的程序。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所属系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报批。

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新学期在转入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经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确有原因要求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培养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校确认转学理由是否正当,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的程序按转专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原则上不办理跨省转学,如遇特殊情况需跨省转学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手续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须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在校期间限办两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属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通知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者,到所属系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复学者,依其所学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学业成绩未达到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应取得学分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核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情况者;

(五)未请假且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属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交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通知家长,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二)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应当发肄业证书。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学业年限内,学生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学业年限内,学生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一)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含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不及格的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允许在一年之内重修(论文要进行答辩),重修课程(含论文答辩)由本人向所属系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一年之内达到毕业要求时,凭课程考核后的合格成绩和结业证书到教务处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发证日期。

(二)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含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或因各种原因,学生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三)对学业未达一学年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遵照《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或其他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学生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程序,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十九条 按照《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条例》,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考核鉴定材料,学校将如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对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原《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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