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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4年12月15日 15:29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及《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普通高职生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本课、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本条例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据明确、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院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章 违纪及处分

第七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院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或者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有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二)有下列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携带并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设备、物品作弊者;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者,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一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下列天(学时)数,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旷课一学期内累积达到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请假预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三)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十四条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或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一经发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由本人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学院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本学年内参加院、系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及困难补助评定的资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收到开除学籍处分没有异议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处理学生违纪程序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连同原始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各系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纪学生情况的调查和取证。对涉及系与系之间的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四)学校有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保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安保部调查。安保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七)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八)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情节、后果严重者或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四章 听 证

第三十二条学院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送交学生工作部。学院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把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院决定。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三条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三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学院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 申诉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后15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15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院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院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学院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

第四十一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等均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作废。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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