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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2014年12月15日 15:30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发学生的进取精神,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普通高职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依据本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及种类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采取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和集体分别设立如下奖项:

(一)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授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三)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五)根据需要,授予其他相应荣誉称号。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授权,评选“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标准是: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纪守法,诚实诚信,品德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

(四)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法,一、二、三等奖获得者的学习成绩在专业年级排名中分别进入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以内。

第九条 优秀学生的评选标准是: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上好德育课,为人诚实,社会公德好,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不低于2.5;

(三)具有较强的法制和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规,抵制不良现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四)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荣誉感。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班级卫生值日到位,个人卫生好,关心同学,坚持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标准是:

(一)具备以上优秀学生的条件;

(二)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不低于2.0;

(三)热心班集体工作,组织能力强,以身作则,社会工作任劳任怨,善于团结班委会全体成员,热心为同学服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于纠正班内不良行为;

(四)班委会职责到位。

第十一条 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全日制高职毕业班学生中进行,其标准是: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上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纪律,诚实诚信,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

(三)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四)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或设计)优秀;

(五)就业态度积极,认真参加就业实践;

(六)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文体活动和学生团体活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不得参加本条例第六条中所列个人奖项的评选和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旷课,包括无故不按时报到、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等。

(二)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七天者(含七天)。

(三)一学期内,事假超过五天者(含五天)。

(四)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五)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等级达不到“优”者,不得参与本年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六)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等级达不到“良”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考试课60-69分绩点为1,70-79分绩点为2,80-89分绩点为3,90分以上绩点为4;考查课“优”绩点为4,“良”绩点为3,“中” 绩点为2,“及格”绩点为1。考试课低于60分和考查课“不及格”绩点为0。补考科目绩点为0。

每学期各科目学分与所得绩点乘积之和,除以本学期总学分,为该生该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标准是:

(一)全班同学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在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学风建设、班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班级卫生和出勤等项考核指标总评为优良以上;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四)班级内全体成员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者;

(五)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比赛;

(六)各系推荐的先进班级候选班要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会,答辩成绩达到良以上。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全日制高职班学生总数的10%以内,其中一等奖的评选名额为专业年级人数的2%,二等奖的评选名额为专业年级人数的3%,三等奖的评选名额为专业年级人数的5%。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控制在全日制高职班在校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十七条 市级优秀毕业生的数量控制在全日制高职班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内。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数量控制在全日制高职班级数的20%以内。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首先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在学院学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全面部署下,院系两级组织实施。

(二)各系根据评奖条件对各专业年级学生的学期最终成绩进行汇总,进行专业年级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并根据提出申请的学生情况,初步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

(三)在系内公布候选人名单、考核情况并听取广大师生意见后,将候选人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对各系上报的候选人名单和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由院系两级组织实施。

(二)学生个人和班级根据自身情况,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各教学系根据提出申请的学生个人和班级情况,在全面听取广大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推荐候选集体和个人,并上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并予以公示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各教学系市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要在确定毕业论文设计和成绩后进行。

(三)各系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班要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会,答辩成绩作为审核的资格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每学期进行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经批准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院颁发奖学金,奖学金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对经批准获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由学院颁发奖状。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公开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各种奖项的集体或个人,均应填报登记表并上报先进事迹材料,获奖个人的有关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在享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当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奖励的取消由学生工作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取消决定与有关处分决定可一并公布,或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校成人教育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有关学生奖励方面的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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