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关于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费减免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200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减免对象
我院国家计划统招的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当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勤奋,成绩合格;生活简朴,无不良习气。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范围限于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杂费。
第三条 减免额度
申请减免学费的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分全免和部分减免两个等级。部分减免分为三分之二减免和三分之一减免。
第四条 减免学费条件
1、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2、父母双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4、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家庭发生突发性灾害,造成经济困难,本学年度无力支付学费者。
6、其他有特殊情况符合减免条件者。
第五条 减免学费的程序
1、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在系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减免意见,指导符合减免条件学生填写减免申请表,并将减免意见连同所有申请资料送交学生工作部门。
3、学生工作部门进行复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减免意见,公示一周后报院办公会批准。
4、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在校学生一般于每年6月办理申请手续;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报到注册并办理缓缴手续,同时提出学费减免申请,于第二学期开学后再审批。
第六条 减免要求
1、申请减免学费或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据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并经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是乡、镇、街道以上民政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凡属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照顾对象,在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件。
3、在对减免学费的申请做出决定时,要综合考虑申请者获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社会资助、勤工助学、补贴等情况。
4、对于已获准学费减免的学生,若经查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交齐学费;对在减免缓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恶意欠费的学生,除限期交齐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对该生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5、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校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和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
第七条 其它
1、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可在报到注册当天递交缓交学费申请,最长期限为一学期。
2、本规定经2005年11月24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3、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