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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2017年)

2017年08月28日 14:42  点击:[ ]

 

关于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京经职院学字[2017]37

各二级院系:

为确保201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质量,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关于做好2017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京教助[2017]40号)要求,以及《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京教助[2017]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评审程序和标准,认真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高校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成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期间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各年级在校学生。

各二级院系应认真参照《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积极组织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1、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具备申请资格;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标准详见“2突出表现要求”),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2、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具备申请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30%,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各项活动并表现较好,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三个年级在校生学生均可申请;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在校期间学习努力勤奋,积极上进,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

(四)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存在无故欠费情况,如有欠费,不得参评。

三、评审流程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根据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通知要求,我院2016-201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共计2名,各二级院系应在“个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院系初审”的基础上至少推荐1名学生,并于98日前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公开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评审遵循“个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院系初审”程序,各二级院系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审,评审应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答辩方式,确定初审名单后于918日前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汇总初审名单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校级评审。 

 (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评审遵循“个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院系初审”程序,各二级院系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审,评审应公开公平公正,评审方式院系自定,确定初审名单后于918日前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汇总初审名单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校级评审。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确定学生名单之后,各二级院系需在学院内部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学生的异议和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公开。

四、名额分配

根据各院系在校生人数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生情况,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17-2018学年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序号

二级学院

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

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2017-2018学年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一等

二等

1

管理学院

346

30

46

72

2

会计学院

363

37

52

77

3

金融学院

199

20

30

41

4

外语系

58

5

14

23

5

信息学院

199

17

27

42

6

工程技术学院

438

38

58

89

7

国际教育学院

81

1

2

2

8

中德诺浩汽车人才培训学院

13

1

2

2

合计

1697

149

231

348

 

  五、材料要求

国家奖学金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国奖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下简称国奖初审名单表)、校名+2016-201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以下简称国奖评审报告);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励志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以下简称励志名单表)、校名+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以下简称励志评审报告);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  )》(以下简称助学金备案表)、校名+2017-2018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以下简称助学金评审报告)。

(一)材料填写要求

1.国奖申请表和励志申请表填写要求见附件1

2.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报告需附本校评审办法、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标题字体采用二号宋体并加粗,正文字体采用三号仿宋,行距为固定值28磅,字数不少于1000字,落款处加盖公章。

(二)材料报送要求

材料报送分为系统报送和纸质报送,系统报送应先于纸质报送,具体要求:

各院系登录“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http://211.153.22.243/gxzz/,完成国奖申请表、国奖初审名单表、励志申请表、励志名单表、助学金备案表的录入、上报和打印工作,登陆名和密码与困难生库使用一致。

(三)报送材料内容及提交时间

各二级院系确定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后应及时录入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并提交,等待学院审核。待学院审核通过之后打印纸质材料,除学生申请书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外,其他材料均提交打印版。

具体内容与时间要求:

国家奖学金请于98(周一)前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包括:

1. 《国奖申请表》,正反面打印,每生三份;

2. 《国奖初审名单表》两份(加盖公章);

3.若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则需要另附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各一份,其他学生则不需要;

4.国奖学生事迹,以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或一个典型事迹为主线展开故事性叙述,人称不限,2000字左右,每生一份原件,同时发送电子版;

5.申请学生的成绩单及相关获奖材料复印件一份;

6.《国奖评审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918(周一)前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包括:

1.《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正反面打印,每生三份;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两份(加盖公章);

3.励志学生事迹,体裁为记叙文,第一人称撰写,内容真实,感情真挚,突出人物个性和独特经历,字数不超过2000字,各院系按获奖人数3%的比例推荐,每生一份原件,同时发送电子版;

4.《励志评审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5《助学金申请表》,每生一份(贴一寸彩色照片、加盖公章);

6. 国家助学金《备案表(一等)》、《备案表(二等)》各两份(加盖公章);

7.《助学金评审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申请表》、《初审名单表》和《备案表(  )》一律从系统打印,国奖、励志《申请表》次序应分别与《初审名单》一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可提交手写版,顺序与《备案表(  )》名单一致。

所有上报材料一律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并按二级院系提交。

六、工作要求

(一)各二级院系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二级院系成立以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为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以及申诉问题处理,并于评审期间在院系内部进行公示。

(二)严格把握学生参评条件。把握学生基本参评资格,对于恶意欠费同学严格把关,奖助学金评审同时结合学生享受民政部门救助待遇情况进行评定,加大对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力度,避免出现为用尽名额而扩大资助范围现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真正获得资助。 

 

(三) 公平、公正、公开评审。各二级院系应加强宣传,严格评审程序,公开公示,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四)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因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时间要求紧,任务重,请各二级院系务必及时录入系统,打印相关表格材料提交上报。

 

 

   人:  韩老师  

联 系 电 话:84171076

邮箱:xinchunhan@biem.edu.cn

 附件: 

1.《国奖申请表和励志申请表填写要求》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7828

 

 

 

 

 

 

 

 

 

附件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要求

 

1.表格为一页,正反面印制并填写,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2.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3.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应为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7年秋季学期填表申请国家奖学金,表格标题中学年应填写“2016-2017学年”,以此类推;

4.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5.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6.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统一按照专业排名情况确定,同时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7.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8.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 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理由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9.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10.表格“院(系)意见”栏中,必须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作为院(系)意见;签名处必须为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的签名和院(系)公章,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11.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

12.申请表上的填表时间必须按照评审程序填写,从学生申请开始,到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院(系)出具推荐意见,完成校内公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每个步骤要严格按照完成时间认真填写,不应出现违反时间逻辑的情况;

13.上报表格一律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填写要求

 

1. 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 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7年秋季学期填表,应填写“2016-2017学年”。

3.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统一按照专业排名情况确定,同时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4.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并手签名。“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业和家庭经济等情况,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5.表格中“推荐意见”和“院系意见”栏已经设为固定格式。其中“推荐意见”栏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并签名,“院系意见”栏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名。

6.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

7.表格存档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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