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办法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爱护,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京教学[2001]1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困难补助对象
临时困难补助对象为本院普通高职学生。
二、临时困难补助条件
1.学生本人患病或意外受伤,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过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有乡镇、街道以上证明)者。
2.学生家庭遇到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有乡镇、街道以上证明)者。
3.学生经济来源的主要承担人突患重病,或因突发事故造成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等,严重影响到学生正常生活,且有乡镇、街道以上证明者。
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可在三个月以内书面提出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三、临时困难补助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调查、核实、签字。
2.学生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教学系初审并填写意见后报院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
四、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一次性补助金额为500-1000元。
五、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不得滥用补助款挥霍浪费,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助款外,将对该生和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