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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9月25日 12:38  点击:[ ]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进入学院内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服务集团和各二级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院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对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并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决议对学院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指导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批。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发放学院校内勤工助学酬金。

  

(六)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制,并依法保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用工单位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勤工助学相关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协助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学生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和设置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岗位设置:

  

(一)院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服务于院内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事务管理型、技术服务型和环境整理型等工作。

  

(二)学院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一个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

  

(三)各用工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或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劳动。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招聘及录用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每学年必须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用工申请,原则上应在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临时用工需另外提交用工申请,必须至少提前一天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经批准同意设岗后,院内用工单位可以自行聘用学生,或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系)推荐学生,所聘学生均需履行公开招聘程序,并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院内用工单位同意聘用后,要与学生本人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三方签订《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后,学生方可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条件:

  

(一)优先录用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修养和自强自立能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记录。

  

(三)学有余力,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关系。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的劳动强度。

  

(五)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和报酬发放

  

第十五条 院内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素质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管理学生珍惜勤工助学机会,遵守学院纪律,努力提高自身水平;同时,在工作过程中注重自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院内用工单位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业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假期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100小时。

  

第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或履行协议,无故中止工作的学生,用工单位有权将其辞退,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对遭辞退者,本学期内学生工作办公室不再安排其参加其它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有权终止其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社会生活水平的变化提出建议,报学院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院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每月20日前(遇寒暑假可适当调整)向学生工作办公室上报当月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和薪酬发放统计情况,经审查通过后,学院财务处将酬金直接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用工单位自行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学院不予发放酬金。若有学生勤工助学月工时超过最高时限,原则上超出部分不再计酬。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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